和解行政诉讼案件应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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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滕修福[1] 

机构地区:[1]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出  处:《公民导刊》2013年第8期44-44,共1页

摘  要:虽然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和解"不同于"调解"。笔者认为,只要把握好"度",法院主动提出和解行政争议未尝不可。"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关 键 词:诉讼案件 和解 行政诉讼案 行政违法 申请撤诉 诉讼当事人 调解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法院裁定 

分 类 号:D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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