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在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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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全芸辉 

机构地区:[1]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

出  处:《公民导刊》2013年第10期47-47,共1页

摘  要:笔者认为,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时间只能是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关 键 词:组成人员 质询案 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法 人大代表 法律规定 地方组织 会议 宪法 

分 类 号:D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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