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不可考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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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国庆[1] 

机构地区:[1]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

出  处:《公民导刊》2013年第11期46-46,共1页

摘  要: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适的。常委会的性质决定不可。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为代表履职服务的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的职权决定不可。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委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监督权、选举任免权。

关 键 词:人大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组织 人大代表 选举法规 考评 法律依据 立法权 监督权 选民 

分 类 号:D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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