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制度在刑法交通肇事中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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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斌[1] 刘晓莉[1] 

机构地区:[1]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出  处:《净月学刊》2013年第5期69-72,共4页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摘  要:根据《刑法》总则第101条,除非有单行《刑法》的特别规定,否则自首制度应该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罪名及其所有量刑幅度内(刑种和刑度)。交通肇事罪共有三档法定刑,其第一档法定刑内不存在自首的观点是不可取的,不能用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排斥当事人的刑事权利。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同时符合自首条件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关 键 词:自首制度 交通肇事 行政义务 重复评价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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