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纳税环节确定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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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常山 戴怡芳 

机构地区:[1]浙江省常山县地税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13年第10期42-43,共2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2013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对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进行了明确,5号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文就5号公告分析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纳税环节确定和会计处理。一、5号公告适用范围5号公告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目前,我国对直销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5号公告的出台,对这些直销企业及其直销人员在增值税申报缴纳方面会产生影响。

关 键 词:直销方式 会计处理 企业增值税 纳税环节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者 应交增值税 销售额 有关问题 

分 类 号:F713.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12.42F7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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