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地税局明确五种事项可附送税务中介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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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玉华 

机构地区:[1]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13年第10期63-63,共1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近日,陕西省国、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鉴证报告的通知》(陕国税发[2013]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82号文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以下事项的,可根据需求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税务中介机构鉴证报告:1.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2.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年度纳税申报。3.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4.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除税务机关已出具亏损认定结论的以外。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税务中介机构 陕西省 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 税务机关 报告 征收方式 事项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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