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务代理的性质与税务代理业的定位——兼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的修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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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继光[1,1,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13年第12期43-44,共2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一、税务代理的性质(一)税务代理的自愿属性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指定代理,是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

关 键 词: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业 税收征收管理法 委托代理 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注册税务师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 税务代理人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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