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的平衡:传统路径与现实选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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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业鹏[1] 

机构地区:[1]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人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144-160,共17页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批准号:12BFX08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侵权责任法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批准号:12JJD820015)的研究成果

摘  要:名誉侵权责任的认定,涉及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的平衡,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共同面对的难题。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与侵权法的宪法化是平衡冲突价值的理论基础。我国学者提出了价值位阶论、个案衡量论以及抗辩体系论等模式。但各有其现实困境。名誉权与表达自由均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二者并无孰优孰劣的位阶之分,只能通过具体的利益衡量决定保护的优先顺位。基于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司法运行现状以及宪法实施机制,建议摒弃比较法上较为通行的个案衡量模式,而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性司法解释来明确"违法性"、"过错"等责任构成要件的合宪性解释标准。

关 键 词:名誉权 表达自由 权利位阶 个案衡量 合宪性解释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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