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行为的再思考  

Rethink of the Action of Ab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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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文李勇 郭占红 

机构地区:[1]国家行政学院,北京100890 [2]宁波大学法学院,宁波315211

出  处:《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30-33,共4页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司法部课题: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SFB3028)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上,理论界将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行为解释为包括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这不仅混淆了《合同法》第50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范范围,也是对越权原则的误解。追根溯源,这种误解的本质是源于越权原则之上的超越经营范围行为无效的传统观念,混淆了法人越权与法定代表人越权的概念。为正本溯源,有必要区分越权原则和法定代表人越权,明确越权行为的适用范围。

关 键 词:越权原则 越权行为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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