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余元货单寄失,邮局赔偿五元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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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翠华 

机构地区:[1]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1995年第7期47-48,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1994年3月,原告王大川以江西省永丰县蔬菜种子公司名义向河南某种子商店订购豆角、芹菜种子,金额15700元,已预付15000元。双方约定;货运至江西樟树站,由王大川自提。提货单用挂号信寄给王大川。4月16日,河南某种子商店依约办完了托运手续,并通过开封市邮局用挂号信将提货单寄给王大川,但是王大川迟迟未收到挂号信。经查询,责任在邮局。王大川诉至法院。法院查证。

关 键 词:格式合同 《邮政法》 挂号邮件 《民法通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赔偿责任 江西省永丰县 提货单 种子公司 收件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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