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兼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5条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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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汤维建[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1995年第9期40-42,30,共4页Law Science

摘  要:除法国等极少数国家外,债权人会议在各国破产程序中均不失为一种重要的程序机构。但进一步考察,各国破产法对待债权人会议程序地位的态度是不尽一致的,这集中表现在其职权的规定和享有上。各国破产法正是通过对债权人会议种种职权的设定和规制,安排和确定了它同法院、破产管理人。

关 键 词:债权人会议 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 破产清算组 分配方案 破产债权 职权范围 破产程序 审查确认 破产清算人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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