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  被引量: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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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显明[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37-44,共8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把“法治”放在何种层面上定性?自梁启超1922年辑其1907年前后发表之数篇政治史文章为《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而首提“人治”、“法治”概念以来,期间虽有二十年代末期、四十年代中期、五十年代中期及七十年代末期几次大的讨论,但迄今未获一致说明。中外思想家和学问家们留给我们的解释有:梁启超的一种主义说,亚里士多德的二层含义说;1959年世界法学家大会通过的《德里宣言》的三原则说;英国思想家戴雪的四种解释说及现代美国法理学家拉兹及富勒的八原则说等。诸说中要么把法治界定为一种治国方法。

关 键 词:法治国家 构成要件 法治社会 国家权力 法律规范 司法权 法律职业 法律至上 权利本位 权利文化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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