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法律地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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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慧[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出  处:《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35-41,共7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跨国公司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舞台上越来越活跃。跨国公司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学者们存在两种意见:即有的以国家契约、国际仲裁为理由论证跨国公司是国际法主体;有的则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搞清这个问题,对管理和控制跨国公司的活动,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契约与跨国公司的关系 (一)国家契约及其性质 国家契约是国家、国家机构以及政府部门与外国公司或外国公民之间缔结的具有商业性质的契约。契约中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有些作者还曾使用其它名词来表示事实上的同一概念,如特许协议(费里德曼)、经济发展协定(布尔坎)、准国际协议(舒瓦曾伯格)、半政治性契约(兹韦格)及跨国协议(拉立夫)等。之所以使用不同的名称,是因为对国家契约的法律性质认识上存在分歧。

关 键 词:跨国公司 国际法院 国际法主体 国家契约 国内法 公司法律地位 《守则》 东道国 缔约国 《公约》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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