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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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南伟[1] 

机构地区:[1]广州海事法院

出  处:《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23-27,共5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海事审判实践中,因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由于目前法律上对这类行为的规范尚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类行为性质的争论仍存在分歧,有的认定其为违约行为,有的认定其为侵权行为。对预借、倒签提单行为性质认定的不同,导致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不同,赔偿范围的不同,这显然是不适宜的。为避免这种状况的继续存在,有必要对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以期形成共识。 一、预借、倒签提单的概念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但还未装船,或正将货物装船,但还未装完,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其特征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货物还未装船,或装船还未结束;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完船的日期。

关 键 词:倒签提单 承运人 提单行为 法律性质 撤销权 信用证 违约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之债 侵权行为 预借提单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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