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九十年代的证券立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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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冬根[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67-69,共3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美国从1933年制订《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证券交易法》以来,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九十年代以后,随着美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扩大,美国证券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制订了许多新的法律规范。 一、《1990年证券实施补充与股票改革法》 1990年,国会通过立法,对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设立了新的司法和行政补充制裁措施。并授权证券委新的管理与执法权力,管理垃圾股票市场。 对于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该法授权证券委有权发出“停止和终止命令”,有权发出行政诉讼,有权对被管理的实体和关联人士实施民事处罚。该法也授权联邦法院对违反联邦证券法的行为实施民事处罚,并有权对公司的董事、职员的欺诈行为进行处罚。

关 键 词: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法 信托契约 证券市场 九十年代 改革法案 垃圾股 证券公司 行政程序 救济法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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