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授权立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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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伟峰[1] 

机构地区:[1]杭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97-101,共5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一、授权立法的涵义 授权立法顾名思义是指根据授权而进行的立法,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立法现象。然而,由于各国社会历史背景和法律渊源的差异,授权立法并没有统一的内涵。在西方国家,虽然授权立法(通常称委任立法)仅指议会授权行政机关进行立法,但其在外延上却并非统一。在法国,国会制定的普遍性规则称为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称为条例,但行政机关制定条例的活动并非都是委任立法。根据1958年法国宪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制定四种内容不同的条例:(1)执行条例;(2)自主条例;(3)法令条例,(4)紧急情况条例。其中,只有制定法令条例属于委任立法的范围。因为行政机关制定执行条例、自主条例和紧急情况条例是宪法赋予的固有权力,即使没有法律委任,行政机关也有权制定。在英国。

关 键 词:授权立法 委任立法 被授权人 立法权限 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查和监督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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