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离婚方承担民事责任初探——兼与“过错离婚诉权丧失”主张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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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东升 

机构地区:[1]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106-111,58,共7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近年来,我国因一方婚姻当事人有过错(如通奸、遗弃、虐待等)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离异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中,过错方作为原告首先提起离婚之诉的占61.7%,对其缺乏必要的制裁,正是不能行之有效地制止过错行为发生。

关 键 词:过错方 离婚诉权 过错行为 受害方 主张者 民事责任 夫妻感情 人民法院 婚姻离异 精神赔偿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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