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义务本位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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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公丕祥[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

出  处:《学习与探索》1991年第6期31-37,共7页Study & Exploration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以权利观念为本体的商品经济型的法权体系不同,是以义务本位为特点的自然经济型的法律文化体系。它把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作为巩固君主专制制度和强化宗法等级结构的重要手段。这里,个人的权利来之于主体的特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来之于对某种职责和义务的充分履行,来之于主体对伦理纲常名教的认同。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义务是首要的、神圣的、绝对的;权利则随着某种社会境遇的改变而不断变化,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作者从礼、道德和土地财产关系三方面揭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这一内在意蕴。

关 键 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义务本位 商品经济 权利本位 权利观念 自然经济 法权体系 财产关系 所有权 土地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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