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民法取得时效制度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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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浩明 

出  处:《宁夏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57-61,共5页NingXia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民事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可分为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所谓占有时效,是指财产的所有人以外的人善意地、公开地、持续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就视为依法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这种时效又叫做取得时效。所谓消灭时效(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已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是否需要规定取得时效制度,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有人主张不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是对的,如果法律规定了取得时效,对那些行为不轨的人哄抢、私占公有财产,可能起着鼓励作用,与我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等传统美德相违背,对提倡共产主义精神不利,也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相违背;也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需要取得时效来解决的财产关系是极个别的。

关 键 词:诉讼时效制度 不动产所有权 法律规定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消灭时效 民法通则 他人财产 公有财产 法定期间 我国民法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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