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中的继承条款有悖法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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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家靖 

机构地区:[1]法律出版社

出  处:《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2期20-21,共2页

摘  要:(一)对继承权主体资格的不法限制。草案第9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得对于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行使继承权。但参加判乱组织而尚未脱离者,不得行使继承权。"这种对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然限制,不仅违背起码的法理,而且也是与台湾当局自己的民事基本法的规定相悖的。台湾民法第1148条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这条规定,是继承法上"当然继承主义"原则的体现。所谓"当然"者,即不问继承人是谁,不问该继承人知悉继承开始事实与否;

关 键 词:继承权 被继承人 继承法 法理 意思表示 民事主体资格 台湾地区 台湾当局 大陆 草案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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