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盗公案件”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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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向东 明慈祥 

出  处:《法学》1990年第7期27-28,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近年来,在侵犯财产罪的案件中,出现了“公盗公”问题,如:“小厂偷大厂、集体偷全民、公家偷公家。”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处理,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二点:第一、“公家偷公家”的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罪。其理由为:构成盗窃罪的主体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占为已有”的目的。而“公盗公”案件中,行为人买施盗窃行为而得的财物不是“占为已有”。

关 键 词:盗窃罪 行为人 盗窃行为 秘密窃取 非法占有 侵犯财产罪 司法实践 数额较大 必要要件 法学界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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