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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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吉 

出  处:《法学》1990年第8期33-34,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经过近二年的司法实践,两高又于1989年11月6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新解答〉)。《补充规定》

关 键 词: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罪 数额较大 补充规定 归个人使用 司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 惩治贪污 司法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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