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犯受贿罪的处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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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申彦斐 

出  处:《法学》1990年第8期51-51,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规定对法人犯受贿罪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在具体执行上述规定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处理法人犯受贿罪的案件,不能搞“单打一”,也即不能只追究单位的责任,而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或者只追究后者的责任,而不追究前者的责任。因为在法人犯受贿罪的案件中。

关 键 词:受贿罪 直接责任人员 补充规定 主管人员 人犯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两罚制 判处罚金 贿赂罪 惩治贪污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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