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的关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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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鼎生 

出  处:《法学》1990年第1期27-29,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不当得利,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在实践中,由于忽视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如依物权所生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基于解除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原状回复请求权、因无效或经撤销的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原状回复请求权,以及因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关系,因而出现了两种极端;一是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二是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对立起来,致使其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若不理清不当得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制度的关系,则必然给法律的适用带来困难。因此,有必要对不当得利制度与其它权利保护制度,尤其是侵权责任制度的关系作一研究。细观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

关 键 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侵权责任 权利保护制度 回复请求权 侵权行为 适用范围 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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