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受理,并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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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商商 

出  处:《法学》1990年第12期46-47,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法学》杂志今年第11期刊载了张宏发同志《行政案件的受理应当服从于社会稳定》一文(下称张文),张文通过一个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受害人对公安机关给予侵害人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是否受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以该案如果受理将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开展行政诉讼,以及被害人完全可以依法行使企业自主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为由,说服了原告,撤回了诉状,从而得出“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如果诉讼的结果将明显地不利于保障社会稳定的话,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受理”的结论。张文针对特定的案件和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特定的时间(即行政诉讼法尚未实施),审理治安行政案件有一定的局限性等情况,从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出发,对原告做深入的法制宣传工作。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法 行政案件 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条件 公安机关 行政管理相对人 合法权益 提起诉讼 行政争议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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