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裁判书应由审判委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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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要生 

出  处:《法学》1990年第10期31-31,共1页Law Science

摘  要: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书不署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而一律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笔者认为,这种署名方式不利于责权相济。有些案件,合议庭意见与审判委员会意见并不一致,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只能服从,如裁判书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名不符实。裁判书后面署名,目的是为了明确本案是由署名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处理结案的,他们对整个案件负责,而当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案件作出处理的是审判委员会,而不是合议庭。

关 键 词:审判委员会 合议庭 署名 裁判 案件处理 书记员 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决定 意见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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