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言官的权责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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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明 

机构地区:[1]中华书局

出  处:《史学月刊》1990年第3期39-43,32,共6页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摘  要:中国封建社会设置言官的历史甚为悠久。与历代言官相比,明代言官的权限和政治地位确是很高。他们职在监察机构之中,位卑俸微,却权倾极品。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非常重视监察机构的设置与言官的使用,先后设置了都察院和六科这两个以台谏称著的互相渗透,又互不统属的监察机关,发展了宋以来的台谏合一的趋势。给事中、御史既身为风宪官,职为“绳愆纠缪”,因此,身为言官的每一个人都应该清修卓绝,廉清方正,否则就会使制度上的言官的职能成为具文。因此。

关 键 词:中国封建社会 政治地位 封建统治者 言官 明代政治 给事中 监察机构 舆论 政局 监察御史 

分 类 号:K0[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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