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问题初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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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重[1] 余红举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法学》1990年第1期76-83,共8页China Legal Science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不动产的相邻权。不动产相邻权作为一种物权受到法律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以及我国古代的《秦律》、《唐律》

关 键 词:相邻权 不动产 相邻关系 问题初探 所有权 法律保护 赔偿损失 公平合理 我国古代 正确处理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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