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调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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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筱非 

机构地区:[1]黑龙江商学院

出  处:《中国法学》1990年第2期56-59,共4页China Legal Science

摘  要:经纪人是指在经济领域中传递信息、提供订约对象、代为买卖,以从中取得酬金或价格差额为目的的居间人。经纪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经纪人的任务主要是沟通供需,促进商品流通。经纪人这种行业,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在当时,充当经纪人是绝对自由的,任何人都可以充当经纪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到了近代,经纪人的活动范围愈加广泛,经纪人的种类也不断增多。诸如证券交易、商品买卖、货物运输、出租赁用等方面,都出现了专业经纪人。同时各国对经纪人的管理也有所加强,并逐步走上制度化和法律化。对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调整也作有相应的规定。

关 键 词:经纪人 法律调整 法律地位 商品经济 法律化 居间人 必然产物 货物运输 商品流通 活动范围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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