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租赁经营和承包经营法律性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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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延豹 

机构地区:[1]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

出  处:《中国法学》1989年第6期90-95,共6页China Legal Science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习惯统称“三资企业”。由于三资企业的大量增加、发展,其经营管理的权限与方式等问题也随之而来。1979年7月8日公布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其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权在董事会。实践中,由于合营各方的干预,加上主管部门监督权限不明,合营企业多有烦言。1983年9月20日公布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法可依,情况有改善,但干预仍难避免。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外资企业法》规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同年10月1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规定》第1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

关 键 词:三资企业 租赁经营 承包经营合同 经营管理权 法律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承租人 外商投资企业 法律关系 企业管理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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