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教唆犯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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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荒原 

出  处:《现代法学》1988年第2期71-73,共3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连带责任。而在作为共同犯罪特殊形式的教唆犯罪中,教唆犯的犯罪目的,是通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来实现的,教唆犯本身往往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这是否意味着教唆犯不对被害人承担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呢?我们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教唆犯也应对被害人承担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从教唆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方面来分析。教唆犯的成立,从刑法理论上可得知,首要的条件是教唆人有故意教唆的内容。只要被教唆人实施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不管教唆犯是否在犯罪手段。

关 键 词:教唆犯罪 物质损失 共同犯罪人 犯罪行为 民事责任 犯罪对象 教唆行为 犯罪手段 民事赔偿责任 被害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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