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条法英语的语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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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刚 唐仲清 

出  处:《现代法学》1989年第6期72-73,共2页Modern Law Science

摘  要:条法英语,亦称契约英语,它包括法律文件、条约、契约合同、保证书等,属于公文文体。条法英语无论在风格上,还是在作用上都有别于其它类型的英语。本文仅对条法英语的一些语言特点进行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从而有益于我国涉外法律文书实务。一、程式化的文体由于条法英语涉及到的内容是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它不但不允许有任何语意含糊、易生歧义的词句存在,而且不允许在形式上作任意的改变。它必须是一种非常“标准化”的程式。现已成形的各种法律文件的文体形式,都是经过了司法工作者多年反复推敲。

关 键 词:普通英语 语言特点 法律文件 司法工作者 程式化 公文文体 法律文书 司法实践 文体形式 不允许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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