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府对蒙古的行政立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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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晓光[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专业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65-70,共6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在清朝行政立法中,对蒙古行政立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会典》“理藩院” 卷,以《理藩院则例》为基础,对事藩院所掌管的事务及其各司分掌的职权作了原则规定,《理藩院则例》就蒙古的旗分、品秩、袭职、职守、设官、擢授、奖惩、比丁、征赋、廪饩、朝觐、贡输、宴赉、扈从、仪制、优(血阝)、会盟、驿站、边禁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细则,构成蒙古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关 键 词:蒙古地区 《理藩院则例》 清朝政府 行政立法 驿站 事务 卡伦 喀尔喀 清政府 将军 

分 类 号:C5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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