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挪用公款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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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绍谦 

出  处:《法学》1989年第10期21-23,共3页Law Science

摘  要:“挪用”应指违反规定,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一切挪用公款罪的必要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挪用公款行为的危害性与挪用时间长短成正比,与挪用次数并无多大关系。无论案发前是否已归还,对数额较大、自挪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还者,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罪属于当然继续犯,追诉时效应自归还之日起算,在其归还之前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存在。

关 键 词:挪用公款罪 数额较大 补充规定 非法活动 行为人 犯罪行为 归个人使用 非法占有 营利活动 刑事责任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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