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伪证罪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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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新培 

出  处:《法学》1989年第1期26-27,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在我国刑法分?体系中,第148条伪证罪一向被认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因而被规定在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对于伪证罪侵犯的客体,传统的刑法理论和各种类型的教科书都一致认为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也涉及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笔者经过反复深思,认为伪证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不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伪证罪的犯罪性质重新考虑,井建议在立法上作适当的修改和在归类上作相应的调整。

关 键 词:伪证罪 重要关系 公民人身权 司法机关 人身权利 我国刑法 诬告陷害罪 进行修改 犯罪分子 侵犯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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