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位继承人的继子女无权代位继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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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来璧 徐毅林 戴永盛 

出  处:《法学》1989年第9期25-26,共2页Law Scienc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简称《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关于代位继承,我国民法学界已有不少论述。但是对被代位继承人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尚有不同看法。某些大专院校法学教材、继承法的专著等,明确并十分肯定地认为继子女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代位人;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持己见,争论颇多。下面拟就此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关 键 词:代位继承权 继子女 被继承人 继承法 扶养关系 继父母 养子女 学界 我国民法 直系血亲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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