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周林彬[1]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律系
出 处:《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3期90-97,共8页Journal of Lan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摘 要: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享一个所有权。财产法理论中,通说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类型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不同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的联合,故有学者谓之“所有权的联合体”。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财产共有是发展企业经济联合,推动所有制改革的有效法律措施。这是因为,其一,财产共有不是单一所有。据此,各种经济成份的组织和个人就可以大胆地用自有资金,通过入股投资的方式进行联营,而不必担心他们的联合财产成为独家所有。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的广泛性,有利于所有权社会化程度提高。其二,财产共有人在联营中只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关 键 词:成员企业 财产共有关系 经济联合 联合体 产品专业化 全民所有制企业 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主体 实务研究 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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