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超越经营范围违反经营方式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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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庄宁 

机构地区:[1]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4年第4期15-17,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合同作为联系经济活动的纽带作用将更为重要.然而,目前仍在适用的经济合同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诞生的,它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当前摆在我们经济审判工作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是;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长期形成的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和小生产意识,充分发挥调节经济关系的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本文试就审理超越“经营范围”和违反“经营方式”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谈些肤浅的看法,以期引起广大司法工作者的深思.

关 键 词:经营方式 超越经营范围 经济合同纠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无效合同 当事人 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审判 国家利益 意思表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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