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致和”商标侵权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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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建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4年第4期20-21,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前不久,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下称王致和腐乳厂)提起的商标侵权上诉案,并当庭作了宣判.下面笔者试图对本案做一评述.1985年4月30日,王致和腐乳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王致和”牌商标,并获准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腐乳.“王致和”商标属北京市著名商标.北京市顺义县腐乳厂(该厂系顺义县李家桥中学校办企业,下称顺义县腐乳厂),曾于1987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致和”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因主致和腐乳厂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通知双方:双方商品相同,商标名称近似,异议成立,“致和”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关 键 词:王致和 瓶装腐乳 顺义县 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局 侵权案 商标法 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侵权 探析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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