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非养子,焉能取得抚养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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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培良[1] 孙昌兴[1] 

机构地区:[1]安徽省司法学校

出  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61-63,共3页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摘  要:某地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房产纠纷案:本世纪初,贾卓群随其父从江西到安徽黄山屯溪经营"振泰瓷店",在黎阳街28号和30号置办了两处产业,这期间,贾卓群娶妻程月仙,于1910年生下长子贾佩文。次子出生后不久,程月仙的胞弟程礼祯病亡。程氏征得丈夫同意,将次子过继在亡弟名下,该子5岁时不幸夭折.

关 键 词:意思表示 房产纠纷 养子 收养关系 抚养 遗产 抱养 立嗣 文书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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