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企业兼并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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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卞昌久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4年第3期49-49,共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一、关于对担保物的处理兼并方对被兼并方的某一财产已作了他人债权担保的,在处理时,不应将此担保物列入被兼并的财产之中.在处理这类兼并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第三人对被兼并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是在被宣告兼并之前成立的.否则,该担保行为是无效的,审理中应予确认 第二,第二人对被兼并的企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兼并中只能就特定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第三人对被兼并企业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与担保物的价值不一致时,若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的,超过部分仍应属被兼并企业所有;若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于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的。

关 键 词:企业兼并 被兼并企业 债权人的债权 案件审理 担保物 债权数额 财产担保 担保的债权 主债务人 保证合同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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