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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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岩坡 

机构地区:[1]大连市中级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4年第10期35-36,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近一、二年来,装饰合同纠纷逐渐地诉讼到人民法院,成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中一种新类型的案件.这类纠纷,既不同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又不同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它的基本特征是:一是诉讼主体的特殊性.首先是合同主体特殊,合同的一方总是装饰工程公司,而非建筑工程公司,更非一般的承揽单位,另一方则为建筑物的使用者即建设方,而不是一般的加工单位.其次是合同标的特殊,即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构筑物或加工物,而是在构筑物表层和空间完成一定的工作,对表层和空间进行装潢修饰.再次,是诉讼主体的固定化,即一般情况下装饰工程公司为原告,而建设方为被告.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性.即建设方按合同规定清理好场地,具备装饰施工条件,并分期拨付工程款.同时。

关 键 词:装饰工程 合同纠纷 建筑装饰 建筑工程承包 当事人 工程款 透视效果图 装饰公司 诉讼主体 违约金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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