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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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芳文 

机构地区:[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4年第6期31-34,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对惩治妨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搞好社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起了重大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针对妨害公务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机关又在近20部新颁行的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处罚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条款,使该罪的立法日趋缜密.因此,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对妨害公务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再研究,以供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研究参考.一、新颁行的法律对妨害公务罪的补充修改问题刑法施行之后,立法机关新颁行的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关于处罚妨害公务罪的条款。

关 键 词:妨害公务罪 国家工作人员 若干问题 人大常委 刑事法律 从事公务 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 有期徒刑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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