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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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号朋[1] 蒋笃恒[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4年第7期39-40,44,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使公司这一市场主体的主要形态终于有法可依,改变了过去那种以行政法规、规章的方式来规范公司的做法,为公司走上正常发展的道路奠定了基础.我国公司法第9章调整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涉外规定.所谓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从此定义中可以看出,外国公司并非中国法人,而是依外国法律成立的外国法人,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外商来华投资的越来越多.它们既可以独资开办企业,也可以与我国国内的企业创办合资。

关 键 词:外国公司 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境内 主管机关 分公司 公司登记机关 外国法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公司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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