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贿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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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英禄 

机构地区:[1]江西省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1994年第9期24-25,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一、关于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同期市场价购进商品,又向卖方索取或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收受回扣、手续费在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是大量发生的,特别是在某些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和承包企业中更为普遍,他们把给回扣、手续费作为有竞争手段.对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同期市场价购进商品,并且质量又没有问题的,而向卖方索取或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问题,就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

关 键 词:受贿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几个问题 谋取利益 第三人 评价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受委托人 市场价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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