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破产程序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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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海林 

出  处:《法学评论》1994年第3期36-39,共4页Law Review

摘  要:破产程序,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程序。破产程序有两项显著特征:(1)破产程序非有法院参与不得开始。法院对破产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事,应向法院申请破产,唯有法院能够决定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2)破产程序有优先适用效力。破产程序有优先于和解程序、公司清算程序、公司重整程序的相对效力,即开始破产程序后不得再请求破产法外的和解、公司清算以及公司重整。破产程序有优先于个别民事执行程序的绝对效力。现将涉及我国破产程序的若干基本问题研评于下。

关 键 词:破产程序 债务人 破产申请 债权人会议 多数债权人 民事执行程序 人民法 企业破产法 破产案件 立法例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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