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案件不宜提倡“放水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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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长坤 

机构地区:[1]山东省枣庄市薛城法院

出  处:《法学杂志》1994年第3期47-47,共1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企业债务案件不宜提倡“放水养鱼”所谓“放水养鱼”,并不是法律用语。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执行债务案件(这里所说的债务,不仅指民法上的债务,而把所有“欠款”关系统称债务)过程中,对本地企业或本地所谓“骨干企业”实行倾斜,对这些企业的债权,“优先...

关 键 词:债务案件 水养 地方保护 山东省枣庄市 本地企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重点保护 农村承包经营户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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