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若干问题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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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彦敏 

出  处:《法学评论》1993年第3期29-33,共5页Law Review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必然是人民法院,另一方主体则或是原告或是被告或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虽然,人民法院与当书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却不能将彼此全然等同,相提并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法律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民事案件(含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等)审理者、裁判者及生效裁判(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时)的强制执行者的权威地位。当然,这并非意味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为具有或可以具有随意性、放任性。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审判权 民事案件 审判人员 诉讼参与人 生效裁判 简易程序 经济纠纷案件 强制执行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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