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介侵害隐私权若干司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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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庞战秋 

机构地区:[1]吉林法制报

出  处:《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4期31-34,共4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新闻媒介侵害隐私权可分为行政、民事、刑事三类不同性质的侵权。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较为多见,而如何处理这类侵权案,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作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固然是处理新闻侵害隐私权案件的司法依据,但是探讨诸如对正确认定新闻行为的性质和事实真相,正确运用法律,制约非法新闻报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正当的新闻报道活动等问题,也很有必要。

关 键 词:隐私权 问题研究 公民名誉权 人格权 民法通则 新闻侵害 侵害名誉权 不同性质 司法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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