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及其修改意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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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永平[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出  处:《法律适用》1993年第8期33-34,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我国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立法相当简单,那就是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仅从字面上来理解:(1)它只涉及涉外婚姻的一种,即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至于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或外国人、无国籍人相互之间在中国结婚则不是该条所调整的对象;(2)它既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也指他们在中国境外的结婚;(3)它是就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两方面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否符合我国的实际,能不能作为处理各类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普遍规则,只能从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得出结论.

关 键 词:法律适用 实质要件 修改意见 外国人 形式要件 涉外结婚 中国公民 婚姻法 婚姻缔结 适用问题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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